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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人事主任陳宛芬 - 人事室 | 2022-08-17 | 點閱數: 350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已於111年(以下同)4月20日公布,為接軌全球反貪腐趨勢與國際法制,謹訂於8月30日至8月31日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前瞻廳舉辦旨揭會議,將邀請長期投入國際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在反貪腐領域深耕並具影響力之5名專家,來臺進行實地審查,針對臺灣落實公約的執行情形,與政府機關代表進行深入對談,讓國際更瞭解臺灣在捍衛民主與反貪腐普世價值之具體作為與決心。 活動預告影片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dFIXuPa2go或可連結雲端網頁下載:https://reurl.cc/GExpxD
公告 人事主任陳宛芬 - 人事室 | 2022-04-20 | 點閱數: 440
一、依111年4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25831號、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9411號公告辦理。 二、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及適用對象: 1、自111年7月1日起實施調整。 2、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6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78條、第103條及第104條規定,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以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準此,旨揭調整方案係自111年7月1日實施,爰以該日以前(即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陳宛芬 - 人事室 | 2022-04-20 | 點閱數: 36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第四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108年-112年)」,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業將四癌篩檢列為檢查項目,請同仁多加利用。
人事主任陳宛芬 - 人事室 | 2022-03-25 | 點閱數: 123
一、鑒於酒駕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且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各機關學校應對所屬公務人員加強宣導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及應負之法律責任,以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貫徹政府防制酒駕之決心。 二、另酒駕除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外,並影響政府聲譽,爰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應確實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予以嚴懲,並列為年終考績評定之重要依據。 三、檢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其建議懲處基準表各1份。       &n...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陳宛芬 - 人事室 | 2022-03-08 | 點閱數: 69
一、依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自110年2月10日施行,其中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公告 人事主任陳宛芬 - 人事室 | 2021-11-24 | 點閱數: 100
為協助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有適當貸款管道,以解決購置房屋資金之需求,原行政院人事局(嗣後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95年起規劃辦理本貸款,並以三年為一期,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本期合約將於110年12月31日屆滿,經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臺灣銀行及中國信託獲選為公教員工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為期3年。 相關規定請參閱本貸款說明資料,辦理方式請逕洽臺灣銀行及中國信託各分行辦理。
人事主任陳宛芬 - 人事室 | 2021-11-10 | 點閱數: 87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1月3日總處給字第1100002936號函轉行政院、考試院函副本。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銓敘部應評估保險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於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訂保險費率。  三、經第8次保險費率精算結果,已達前開調整費率標準,爰調整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費率規定由現行8.28%調整為7.83%。  (二)適用年金費率規定由現行12.53%調整為10.16%。 
人事主任陳宛芬 - 人事室 | 2021-10-07 | 點閱數: 152
一、依據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副本辦理。 二、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一般健康補助基準,自111年1月1日起比照旨揭基準表辦理,有關第二類人員補助基準另補充說明如下:含縣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40歲以上依法任用、派用及聘任之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符合基準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員)且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每2年補助1次,最高以新臺幣4,500元為限。 三、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爰符合補助資格者應依...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