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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陳宛芬 - 人事室 | 2022-03-08 | 點閱數: 72

一、依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自110年2月10日施行,其中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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