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副本辦理。
二、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一般健康補助基準,自111年1月1日起比照旨揭基準表辦理,有關第二類人員補助基準另補充說明如下:含縣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40歲以上依法任用、派用及聘任之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符合基準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員)且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每2年補助1次,最高以新臺幣4,500元為限。
三、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爰符合補助資格者應依上開相關規定或至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有關健檢專案及特約院所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