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1月3日總處給字第1100002936號函轉行政院、考試院函副本。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銓敘部應評估保險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於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訂保險費率。 三、經第8次保險費率精算結果,已達前開調整費率標準,爰調整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費率規定由現行8.28%調整為7.83%。 (二)適用年金費率規定由現行12.53%調整為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