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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總務主任楊素綾 - 總務處 | 2021-04-16 | 點閱數: 278

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0年4月7日勞職中5字第1101018392號函辦理。
二、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係於103年7月3日起施行,且按同法第4條規定適用於各業,教育服務業(含高中職、國中、國小等)自103年7月3日起即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學校校長或學校經營負責人即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所有教職員工則為工作者,故學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規定推動校園整體安全衛生工作,合先敘明。
三、鑑於近年來學校發生數起職業災害(含承攬商),經勞動檢查發現學校(含高中、國中、國小等)多數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且校長大都不甚瞭解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請學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權利與義務之相關宣導,以重視並落實學校安全衛生工作。
四、檢附校園職業災害案例,請轉知所屬人員,以避免類似職業災害發生,確保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五、有關校園職業安全衛生宣導資料請逕至https://reurl.cc/bzmv6o下載,另有關工安最新訊息、法令、宣導資料請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查詢:https://www.osh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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