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修正案,業 奉總統112年8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公布,請加強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12653號函辦理。
四、另依性平法第46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校園性別事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爰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請依上開規定,除性平法第48條除書規定之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應依修正施行條文之規定辦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