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行政院「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自本(110)年7月1日起同步實施。
二、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有案之被保險人,按其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20%計算加發金額,併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時發給;如於本年6月30日以前請領而期間跨越本年7月1日者,自7月1日以後之日數,得予加發。
三、上開加計20%津貼由中央全額負擔,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之「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據以加發。
四、檢附補助要點供參。